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知识
文章列表

凯诺拆迁律师:拆迁安置房有问题怎么办?不交房应该怎么处理?遇到这些问题就该这么做!

2018年11月20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在选择补偿方式上往往都非常的纠结,选择货币补偿吧,万一房价涨了,买不起房了怎么办?选择安置房吧,安置房如果有问题怎么办?纵使让很多人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惶恐!

  不过不管怎么选,都要坚守补偿原则。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的,如果在拆迁之后达不到原有的生活水平,说明征收就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其次必须是先补偿后征地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没有拿到补偿之前,被拆迁人也是可以选择拒绝征地请求的。

  选择安置房的,必须是拆一还一,同时在进行给予被拆迁人安顿房子之前应先给予必定的拆迁安顿费,使其用于租房或是暂时安顿住处。

  选安置房的不同于货币补偿,安置房的质量往往是被拆迁人常常担心的一个问题,因此呢,在选择安置房时一定要知道这些:

  1期房可以,无限期的房不行

  安置房的交房期限,往往是一个很大的陷阱,因此被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的时候要看安置补偿协议上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那就是约定在先,如果没有约定的,安置房为期限房的,交房期限一般在24个月到36个月,被拆迁人可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2过期交房,可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在住进安置房之前,如果到了交房时间却还没有交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住进临时周转房,也可以选择自己租房。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随着物价的上涨,此前确定的临时安置费可能很难保证当下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征收方超过了交房时期以后仍没有提供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张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比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质量没保障 千万别收房

  随着选择实物安置补偿的人越来越多,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实践中不乏“豆腐渣工程”,房屋质量无法保证,有的在入住之前发现有裂缝,有的是入住一段时间之后出现漏水的情况。

  因此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如果被征收人怀疑拆迁安置房有质量问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质量鉴定,也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去核实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如果质量确实不符合标准,千万不要收房,可以选择拒绝入住,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力,不能相关部门说什么就是什么,如果他们指定一种补偿方式的话那就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提出异议或是申请复议、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选择安置房时也要多加注意房屋产权,避免陷入无可挽回的局面。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ycbjqls.com/art/view.asp?id=93116727152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北京凯诺拆迁律师:老家无证房屋有拆迁补偿的情形
  • 2.凯诺胜诉案例: 房屋被以违建名义强拆 被法院判决违
  • 3.北京拆迁律师:看护房、农资农具存放等可直接用设施农业用地
  • 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无证但遇上了拆迁怎么办?
  • 5.凯诺胜诉案例第37期 一纸通知拆除检验站 被法院判决违法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