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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地拆迁中拆除违章建筑时的行政赔偿与补偿是怎样算的?

2018年11月1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好,各种乱盖乱建的房屋也逐渐的增多,对于违法建筑相必大家也都非常的清楚,就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由于违法建筑的成因与形态复杂,相应拆违工作涉及违法建筑的调查与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执行以及复议、诉讼等多个环节,利益关系多元、法律关系交织,整治难度非常之大。那么,违法建筑拆除中的行政赔偿与补偿又是怎么算的呢?

  第一,在赔偿原则上,沿续了违法归责原则

  通说认为我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从《行诉解释》第95条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第97条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第98条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应予赔偿的规定来看,沿续并发展了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在举证责任上,明确两类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承担损失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赔偿补偿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两种例外情形下转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基于拆除事实。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行诉解释》第47条规定,拆违中因相关建筑物已被拆除而不复存在,当事人已难以就其房屋等损失提供证据,此时即应由行政机关提供执法时填写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相关物品清单,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基于程序义务。《行诉解释》第47条第2款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此时评估或鉴定程序义务直接转化为举证责任。

  第三,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确立了法院的酌定职责与规则

  《行诉解释》第4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拆违案件中赔偿补偿的处理

  《行诉解释》的上述规定,对于处理拆违案件中当事人一并要求城管等拆违实施部门、区政府(以下统称为拆违机关)赔偿补偿具有直接指导意义。适用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标的应当特定

  拆违主要包括两类行政行为:一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包括书面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二是相关准备与实施行为,主要是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如立案、调查、送达)和事实行为(如房屋拆除和相关物品搬移)。第一类行为明确属于行政复议、诉讼受案范围与审理标的。第二类行为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能单独作为案件审理标的,只能归入第一类行为进行审查。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处理合法性问题时审查第一类行为,在处理赔偿补偿问题时却将第二类行为单独抽出进行合法性判断并与赔偿补偿问题相挂钩的做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违机关未作出第一类行为即直接将建筑拆除的,此时该事实行为即可复议、诉讼,并可与赔偿直接挂钩。

  (二)明确区分赔偿与补偿

  按照法理,拆违行为违法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时适用赔偿;拆违行为本身没有违法,仅在准备或实施过程中因为拆除方式不当、物品搬移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则应适用补偿。要注意防止以结果归责,只要有损失就不加区分地全部适用赔偿的做法。

  (三)合法财产是前提

  合法财产受损是赔偿或补偿的前提。拆违案件所涉财产主要包括违法建筑、建筑材料和室内物品三类。违法建筑本身是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结果,不属于合法财产,亦不应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否则等于变相鼓励违法搭建。室内物品属于合法财产,纳入赔偿或补偿范围。较难处理的是建筑材料,一方面作为违法建筑的组成部分,很难将其一概称为合法财产;另一方面现实中又确实有些建筑材料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拆除时可以与违法建筑相区分,如价值较大的门窗结构等。

  (四)因果关系是基础

  拆违行为违法或不合理,不一定必然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如对违法建筑认定无误,相关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应加盖区城管局印章,却错误加盖了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印章的,或者个别执法人员没有依法回避的,此时违法与财产损失之间即无因果关系。

  (五)合理确定赔偿补偿数额

  应注意举证责任的运用,原则上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但拆违机关负有法定评估、鉴定义务的,或因房屋客观上已被拆除而造成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则由拆违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由其申请鉴定,无法鉴定时酌定赔偿补偿数额。在赔偿补偿数额的确定中,应当严格遵循按份责任原则,全面考量各方过错、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等因素,充分发挥协调、调解、和解的作用,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违法强拆以及不合理补偿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好,切忌使用暴力行为维护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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