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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区别?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补偿标准一样吗?

2018年7月1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土地征收是近年来比较常见的,随着国家对土地需求的越来越多,不少老百姓将会牵连到征地拆迁当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一辈子能遇上拆迁也算是非常幸运了。但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老百姓对法律以及相关拆迁知识知道的少之又少,很容易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于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国有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上房屋拆迁的一些问题,才能有效帮助大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征地拆迁是国家因公共利益进行的一项工程,经依法批准后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合理补偿。而城市房屋拆迁是因城市建设的需求,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方与被拆迁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共利益拆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必须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做出相应的取舍,一旦拆迁方给出了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就必须要搬。而商业拆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则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主体、程序、补偿等问题均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由于集体地上房屋拆迁并没有具体确确法律法规,可经参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而在补偿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除考虑房屋构造、面积、建造的时间外,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会很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对房屋的补偿一般仅以重置成本为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获得的补偿数额相对于来说要低一点。

  由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标准,在拆迁中,两种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适用,往往是导致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一个矛盾点。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大家要知道,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或者是补偿达不到拆迁补偿规定的,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的行为。在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几种?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产权调换、货币安置。

      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问题  

  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该土地被批准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因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首先应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如项目建设不把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就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没有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就没有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根据,边拆迁,边征地、先拆迁,后征地,都在法律禁止之列。  

  征地管理部门按征地被批准方案实施并发布拆迁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土补偿的期限等,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需拆迁房屋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就实施拆迁的是违法行为。

  拆迁主体要有合法的资格并按程序规定拆迁。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拆迁主体比较混乱,实际操作很不规范。

  目前,虽然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并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拆迁为宜。而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必须要保证拆一还一,拆迁补偿不低于被拆迁人拆之前的原来生水平的原则。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征求农户意见,提供由三家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评估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拆迁方的一些拆迁行为,如果没有拆迁公告,没有征地批文或是发现一些违法行为,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尽早的介入到案件当中,为您维护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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