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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2017年3月31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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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ycbjqls.com/art/view.asp?id=87865600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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