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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中房价上涨了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对房屋进行评估?

2021年7月12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一般而言,房屋征收的整个周期一般情况下都非常的长,有的可能一两年,有的可能三、四年,甚至是更久。但是在这期间,房地产价格也会随着市场不断的上涨。也就是说,从发布征收公告开始,再到房屋评估,再到补偿,这一段时间内,很有可能会出现房价上涨的情形。

  那么此时,也就意味着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那么,在这期间,如果房价上涨了,从一平米三、四千涨到了四、五千,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对房屋进行评估呢?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为大家说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比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今天发布的,那么评估时点也应为今天。

  因此,相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在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对房屋评估之后,应及时地作出评估报告,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即使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未协商成功,那么也应当要及时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迟迟不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甚至有的压根就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而是两年后或是三、四年后才以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并作出补偿决定,而此时,房地产价格又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此时,如果仍然以当时作出征收决公告之日为时点进行评估,且进行补偿,那么显然就剥夺了被征收人享受公平补偿的权利,违背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另外,对于几年前作出的评估报告,几年后再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同样也是不合理的。

  一般而言,评估报告是具有时效性的,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原则上应当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作出补偿决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也就是说,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一年,相关部门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一年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是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超过一年,那么同样也会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无论遇到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在这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上涨,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要求按照最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相关判例中指出,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即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的补偿安置,由于被征收房屋通常位于中心城区而产权调换房屋可能位于次中心城区,而中心城区房屋价格上涨幅度一般而言要高于次中心城区房屋价格的上涨幅度。

  因此,相关部门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房屋征收涉及到被拆迁人切身的利益,如果对评估报告或是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是遇到几年后才对房屋进行评估报,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征地拆迁中遭受损失。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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